【推荐】中科新材: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诉北京金英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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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中科新材 公告编号:2017-092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1,862.50 万元以及款项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违

约金、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与

厦门金英马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英马”或“目标公司”)股东滕站签署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公司

以不超过2.2亿元人民币收购滕站所持有的金英马26.5%股权(对应金英马认缴注

册资本4,743.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4,743.50万元),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与滕

站签署了《股权转让定金协议》并在当日支付了5,000万元定金并于2014年4月14

日与滕站签署《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厦门金英马影

视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并按照协议于2014年4月18日支付

了股权转让款尾款16,862.50万元人民币(定金5,000万元转为股权转让款,共

21,862.50万元,相关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于2014年4月15日完成)。

因金英马2014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前述签署的《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协议》及《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承诺业绩,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滕站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股份回购意向。公司于2015

年6月3日与滕站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约定公司

将持有的金英马26.50%的股权以21,862.50万元现金加上股权转让款实际占用期

间的利息(即2014年4月18日起至本股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日,年利率8%计

算)转让给滕站,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之内(即2018年5月1日前)将本

次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支付日期及比例如下:

1)2017 年 5 月 1 日前支付 50%股权转让款(即 10,931.25 万元);

2)剩余 50%股权转让款及股权转让期间实际占用的利息于 2018 年 5 月 1

日前支付完毕,期间支付利息款项的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截止本公告日前,公司未收到滕站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滕站已构成违约。

公司已将滕站起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滕站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

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21,862.50 万元,及股权转让款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

违约金、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立

案受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后戴街 108

号;法定代表人:范鸣春

被告:滕站,男,汉族,1966 年 5 月 16 日出生,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龙翔

路 30 号院 2 号楼 0703 号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2014 年 4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厦门金英马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6.5%的股

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4,743.5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4,743.5 万元)

转让给原告,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1,862.5 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厦门金

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原告拟进一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该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了被告的业绩承诺及补

偿责任,并就后续收购行为无法实施的情况下,约定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原

告支付的收购价款加上该等价款 12%的年收益和资金实际占用时间计算,向原

告回购所持金英马 26.5%的股权。原告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已向被告支付完成

前述 26.5%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 21,862.5 万元。

2015 年 6 月 3 日,双方在前述协议基础上,签订了回购协议;原告同意将

其所持金英马 26.5%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购回该股权;约定:1.原告将其

持有的金英马 26.5%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4,743.5 万元,实缴注

册资本人民币 4,743.5 万元)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1,862.5 万

元加上股权转让款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时间自 2014 年 4 月 18 日起至

股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日,按年利率 8%计算);2.被告按如下约定支付股

权转让款:(1)2017 年 5 月 1 日前支付 50%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 10,931.25

万元);(2)剩余 50%股权转让款及股权转让款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于 2018

年 5 月 1 日前支付完毕,期间支付款项的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3、若被告

未按照前述规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对于逾期未付的股权转让款及相应

利息,每逾期一日,应按照相应拖欠金额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付

清;4、无论任何理由,被告在合同生效后,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及

利息,原告有权按《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

约定,执行转让价格 21,862.5 万元加上该等价款 12%的年收益。

上述回购协议签订后,被告迟未支付首期 50%股权转让款,原告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向被告发送问询函,要求被告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被告于 2017 年 4

月 1 日向原告回函称,无法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被告明确表

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2017 年 5 月 15 日,原告委托律师事务

所就被告逾期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事宜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及时支

付股权转让款,被告签收后未作任何回应。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协

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将滕站起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的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21,862.5 万元,及股权转让款实

际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 21,862.5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计算,自

2014 年 4 月 18 日起暂计至 2017 年 4 月 17 日为约人民币 7,870.5 万元,实际计

算时间至股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 21,862.5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暂计至 2017 年 6 月 1 日的违约金约人民币 350

万元,实际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对于

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2017)苏民初 37 号;

特此公告。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原标题:中科新材: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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