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因疫情违约,能否按不可抗力免责或解除合同?-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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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一场席卷全国的新冠肺炎疫情袭来,各地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采取了延迟复工甚至是“封城”等紧急应对措施,由此导致很多已经签订的合同无法如约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能否按不可抗力免责或解除合同?本文就这个主题展开探讨,供大家参考。

一、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1.权威解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认定

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均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时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在疫情发生前后违约的,能否按不可抗力免责?

1. 疫情发生前已经违约的,依照合同法第117条,不能免责。

2. 疫情发生后因疫情原因违约,依照合同法第117条,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此时新冠肺炎疫情与违约行为和违约损害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依据“原因与责任相比例”的原则,如果新冠肺炎疫情系债务人违约损害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全部责任。比如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的买卖合同,卖方受政府统一调配而无法发货,就可以免除卖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新冠肺炎疫情系债务人违约行为的部分原因,即新冠肺炎疫情与债务人的原因共同构成违约损害发生的原因,则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参考案例:上诉人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平潮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民终6726号)

3.疫情发生后非因疫情原因违约,比如迟延支付款项,一般不能免责(参考案例:王挺等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等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

提醒注意

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债务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而违约的,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以减轻可能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通知的内容应当包含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合同难以履行的情况。至于提供的证明,应当是具有相应公信力的证据,如当地政府出具的征收令、通知书、相关人员的病历或医疗证明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如果债权人接到债务人通知后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参考案例: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晋民终93号)

2.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债务人首先需要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减少损失而采取了相关措施。如及时通知、召开会议、采取紧急措施等。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说明其对扩大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贵任。债务人提交了相关证据的,债权人可以提交相反的证据,如债务人本来可以采取更为可行、有效的措施却没有采取,予以反驳,证明债务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依据双方过错大小确定双方的责任分配。

3.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违约责任,不等于免除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消失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受疫情影响,能否按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民商事纠纷的处理,应当体现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预期,严格适用合同解除的条件。

1. 疫情发生前订立的合同

如果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应当继续按约履行,不得解除合同。

如果疫情对合同履行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可以通过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部分合同内容来继续履行,原则上不得解除(参考案例: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

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时,需要考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例如预订年夜饭或者其他春节期间聚餐宴席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消费的,此时即可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予以解除。但对于长期租赁合同,因为仅是在疫情期间受到影响,故并不能认定为目的无法实现而要求解除。

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时,可以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此二十六条即我们常说的“情势变更”。因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该条适用的范围,但与该条规定的情形类似,故可以类推适用该条规定。

2. 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

应当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疫情对合同履行的不利影响,因此原则上不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参考案例:沈阳新中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秀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沈民(2)房终字第799号)

提醒注意

合同解除后,债务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债权人有损失,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损失比例承担。

四、如何对“不可抗力”进行举证?

法院在审理涉及新冠肺炎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般不会对当事人的证明义务作过高要求。只要债务人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合法形式通知了债权人,并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交了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政府具体出台的疫情应对措施或其他相关证据,即可视为其完成了证明义务。

五、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如何处理?

针对疫情,商务部、工信部及各地政府纷纷发布通知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贸易促进部门可根据其需求提供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2月2日,中国贸促会就向浙江湖州某制造企业出具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以下是本文搜集的与此有关的部分政府文件:

结束语

当疫情导致履约不能时,本文建议,合同双方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协商沟通,互谅互让,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也应当注意收集证据,为走法律程序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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