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德法务 研究员 河西】
据此研究的问题:我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意见征集、公示、员工签字等工作程序,在此过程中员工没有提出意见;现在公司需要修改其中的一些条款,我公司是否可以沿用之前的工作程序进行?我公司如何操作才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民主程序”,保证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对于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供参考的法律意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理解,用人单位新制定规章制度,或修订已有的规章制度或决定重大事项,只要涉及对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等事项,都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本用人单位员工总人数一百人以上)、全体职工会议(本单位员工总人数一百人以下)进行审议,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与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本单位成立有工会组织的可有本单位工会代表)共同确定新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或重大管理事项决定。这是《劳动合同法》关于“民主程序”的要求,如问题中所述,用人单位采用意见征集的方式,如通过电子邮件群发或内网公示,限定员工反馈意见时间的做法,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关于“民主程序”的要求,即公司采取的“意见征集、公示、签字等工作”,实际是在进行规章制度的公示操作,如果公司按照该工作程序操作,由于欠缺法律“民主程序”的实质条件,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可能不会被司法机关作为裁判案件的规章制度依据,并因此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操作上,应以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建议权得以实现。用人单位通过召开全体员工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让员工知悉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的内容,发表对于规章制度的建议和意见,对于员工提出的合理的、可行的意见,用人单位也可以采纳接受。只有用人单位真正尊重员工,员工也才会真正的信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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