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生活中的一些小事都有可能暴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比如
不经意扔掉的快递单,外卖的住址信息、未经注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在网络社交平台上晒出的包含个人信息的照片等,都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
,给一些有心之人可乘之机。
现在很多的网络贷款一直
主打的就是快速放款
,对于个人身份信息这块很难做到有效核查和验证,如果有心之人拿到身份信息后去尝试贷款,
银行、贷款机构会放贷吗
?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案例
2015年4月26日至28日,曹某与徐某经过预谋,利用网络上泄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建设银行E付卡注册漏洞,并借助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借呗”的漏洞,冒用陈某等人的身份信息通过支付宝的实名认证,
并利用陈某等人的真实信用额度从“借呗”平台骗取贷款21笔,共计人民币20万元。
陈某发现信用卡内额度减少后立即来到银行查询了信用卡流水,随即报案。平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后认为,曹某和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冒用他人支付宝的账号诈骗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贷款诈骗罪。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退赔1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得亲属代为退赔10万元。
鉴于曹某和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作案细节,且能积极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6年9月28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曹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蓄谋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5万元。
二、释法
1、贷款诈骗罪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欺骗的方法包括: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其中,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在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中应当助理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单位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该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
如果单位存在以非法占有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限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虽然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但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没办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3、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该罪的构成是适用欺骗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
其中,欺骗的方法是指:(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的;
(3)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使用虚假证明,将犯罪所得赃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向金融机构作抵押从而取得贷款的,属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贷款;
(4)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如果当事人前期通过正常的流程拿到了贷款,但是他又采取了转移货物、担保物或者携款潜逃等拒不归还贷款的意图的,也同样构成贷款诈骗罪,属于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三、总结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冒用他人信息去进行贷款,
很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就可能会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外加处罚金,奉劝生活中如果捡到他人身份证等信息,应当及时上交公安机关,
万万不可做出利用他人信息办理贷款的行为
,
这样很有可能构成犯罪
。同时,如果身份证丢失应当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挂失,
防止他人利用身份信息进行犯罪活动,切实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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