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人情味很浓的国家,逢年过节,礼尚往来,是常情,中秋节购买购物卡来发给员工或者赠送给关系户,如何入账?会有哪些涉税问题呢?下面通过案例来一起分享讨论.
案例1
:2022年中秋节公司购买了100张购物卡(取得不征税发票),合计金额为100 000元,中秋佳节赠送给100名本单位的员工,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1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0 000
(2)报销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0 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 000
注意1:
该购物卡要合并到工资申报个税!
政策: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个人取得的所得的工资、薪金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该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向员工发实物,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2:
入账附件要做一张中秋节福利发放签领表,注明好人名,金额,签字等信息,同时要有不征税发票,以及报销单等
问:企业所得税认可吗?
政策依据:不征税发票此时能否作为扣税凭证税前扣除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对该办法做了解读,明确指出,“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
不征税项目
等。”
所以符合规定的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案例2:
假如上例:购买的购物卡是中秋节赠送给客户的,此时又应该如何入账?
(1)报销入账时:
借:销售费用一业务招待费100 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 000
(2)计提个税(按“偶然所得”)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个税
注意1:
根据财税2019年74号文件为其代扣代交个税20%!
注意2:
入账附件要做一张中秋节赠送发放签领表,注明好人名,金额,签字等信息,同时要有不征税发票,以及报销单等(这样公开的赠送,估计客户不敢拿!哈哈哈)
注意3: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以上仅仅是个人见解及整理,若有更新的规定,新的做法!欢迎讨论!共同进步!共同做好财务!